
(八)提供數據調用接口服務的,應當建立身份認證、權限鑒別等技術措施,采取監測發現、防范、阻斷、處置違法違規調用數據的措施;
(九)提供區塊鏈服務的,應當采取監測發現、防范、阻斷、處置在區塊鏈上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病毒木馬、惡意程序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措施;
(十)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的,應當采取監測發現、防范、阻斷、處置利用其服務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信息、實施侮辱、誹謗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移動智能終端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監測發現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信息,發現相關信息未添加標識的,應當及時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或者添加標識提示用戶該信息屬于生成合成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絡運營者在新技術新應用上線運營等重點環節,應當建立網絡犯罪風險評估制度,防范新技術新應用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監測發現、防范、阻斷、處置用戶利用其服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批量生成惡意代碼等異常行為,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網絡運營者、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其網絡服務、數據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重要數據處理者應當建立數據標簽標識等技術措施,監測、識別重要數據在不同主體之間傳遞的溯源鏈條。
第四十四條國家網信部門統籌相關部門和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違法信息。
網絡運營者發現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絡域名、網絡地址、網絡賬號、電話線路、網絡線路、應用程序,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阻斷,并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制作、銷售、提供相關設備、軟件、工具、線路、服務,為他人獲取、傳播第一款被依法阻斷的信息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
第四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上述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網絡安全產品、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其產品、服務被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一)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備本單位用于網絡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的IP地址、域名等;
(二)提供眾測平臺服務的,應當核驗相關授權證明文件;
(三)及時向公安機關、網信部門報告重大威脅情報和程序樣本。
第四十七條網站和應用程序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傳輸的信息;
(二)冒用或者未授權使用、關聯使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或者社會知名人士的名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導的;
(三)其他經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八條省級以上公安機關、網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網絡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發布網絡保護令。
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保護令的要求,采取技術措施等必要措施,及時處置網絡暴力事件,阻斷有關網絡暴力信息的傳播。
第四十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網絡暴力的實施者發布告誡書,責令其停止實施網絡暴力行為。
第五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下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一)利用網絡組織、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幫助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威脅、侮辱、誹謗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欺凌行為的;
(三)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信息的;
(四)泄露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可識別涉案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的;
(五)其他利用網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以及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技術支持、協助與保障。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有關組織采取發現、防范危害國家安全和犯罪活動的管理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關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跨境網絡犯罪防治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并根據國家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對在境外或者利用境外網絡資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網絡犯罪活動,或者我國公民在境外實施我國法律禁止的網絡犯罪活動,開展網絡犯罪防治國際執法合作。
第五十三條境外個人和組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戶提供互聯網服務及相關網絡產品、服務,為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的,國家網信部門可以依法對其采取技術阻斷措施。
第五十四條境外個人和組織利用網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詐騙、賭博、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活動的,對其犯罪所得及利用犯罪所得投資的企業、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資產,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經人民法院審理,可以依法沒收。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作出限制其在境內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利用網絡制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凍結財產、限制有關人員入境、限制在境內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等決定。
第五十六條對利用網絡跨境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的行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中國公民,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后六個月至三年內不準其出境。
境外人員利用網絡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決定不準其入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至十三條的規定,擾亂實名注冊等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上述被行政處罰的個人和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黑名單,責令有關服務提供者對其采取限制使用、限制或者禁止開設卡號等懲戒措施。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制作、銷售、提供、使用相關設備、軟件、工具、服務的,由公安機關、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依據職責予以沒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擾亂網絡秩序的,由公安機關、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金融、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業務許可或者營業執照,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條電信、金融、互聯網等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業務許可或者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落實實名注冊等制度,依法核驗用戶真實身份的;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落實網絡犯罪防治義務,依法采取相關監測發現、阻斷處置的措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產品、服務備案等義務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依法履行網站和應用程序名稱管理義務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未依法提供技術支持、協助與保障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下或者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條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擾亂實名注冊等制度,擾亂網絡秩序,不落實網絡犯罪防治義務,導致他人被網絡犯罪侵害造成損失的,按照其過錯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電信、金融、互聯網等服務提供者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犯罪防治義務,侵害眾多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致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有關主管部門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十五條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法所稱網絡犯罪,是指針對或者主要利用網絡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犯罪。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XX施行。
附件2
關于起草《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 的說明
針對當前嚴峻復雜的網絡犯罪形勢,公安部在前期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重點從網絡基礎資源管理、網絡犯罪生態治理、網絡犯罪防治義務、跨境網絡犯罪防治等方面,制定具體網絡犯罪防范制度,著力構建打防結合、防范為先、源頭治理、協同聯動的網絡犯罪防治格局。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過程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傳統犯罪不斷向網上蔓延。借助互聯網跨地域、扁平化的特點,網絡犯罪形成物料供應、技術支持、引流推廣、支付結算等體系龐大、盤根錯節的黑灰產業鏈條,各環節鏈條分工合作,高效完成網絡犯罪。為此,僅靠個案打擊、事后懲處不足以遏制高發頻發的網絡犯罪蔓延勢頭,必須堅持打防結合、防范為先,做到關口前移,強化行政監管,有效打擊整治網絡犯罪生態。
公安部會同相關部門深入調研網絡犯罪形勢、特點,結合網絡犯罪打擊整治中的難點問題,研究形成了《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期間,公安部多輪次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召開法律研討會,邀請科研院所、互聯網企業專家進行專題研討,對《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
二、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
《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共7章68條,針對當前網絡犯罪的嚴峻態勢,堅持“打防結合、防范為先、生態治理、協同聯動”的原則,著力構建多部門聯合、跨地域聯動,政府、企業、網民共同參與的網絡犯罪綜合防治體系,力爭做到網絡犯罪發現在早、打擊在小,有效遏制網絡犯罪高發頻發勢頭。
(一)明確網絡基礎資源管理制度。在《網絡安全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實名制等要求,規定任何個人、組織不得實施干擾、破壞實名制的行為,有效遏制網絡犯罪“物料供應”黑灰產。對當前大量被網絡犯罪及黑灰產使用的黑卡、黑號、黑線路、黑設備等加強行政監管,強化對網絡異常行為的監測管控。
(二)明確網絡犯罪生態治理制度。網絡犯罪黑灰產與網絡犯罪依附共生、利益共享,極大降低了網絡犯罪門檻。由于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對黑灰產團伙往往難以依法治理。《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立足網絡犯罪黑灰產現狀,對其中起到基礎作用的網絡支付、引流推廣等黑灰產業鏈條予以法律規制,為打擊治理網絡犯罪生態提供進一步法律支撐。
(三)明確網絡犯罪防治義務。按照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業務規模、技術能力等設置相應的網絡犯罪防治義務,督促其建立健全防范、發現網絡犯罪的制度、措施,充分發揮網絡服務提供者預防網絡犯罪“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推進實施可信數字身份戰略,建立、應用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
(四)明確跨境網絡犯罪防治制度。針對網絡犯罪跨國跨境的特點,《網絡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跨國跨境網絡犯罪防治措施,規定了跨境網絡犯罪制裁、跨境網絡服務監管、相關人員限制出入境等制度,為從源頭治理、阻斷跨境網絡犯罪提供法律支撐。